公告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
2018-10-08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
实施主体 | 省文化厅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文化厅文化市场处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4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投诉电话 |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中欧市历下区和平路59号山东省文化厅文化市场处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
- 实施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13年7月修订)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一条:“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本条规定的审批手续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11月国发〔2013〕44号)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11月国发〔2013〕44号)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
- 受理条件
1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2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内地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5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2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内地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5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下载样表 |
申请单位办理人员委托书;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
申请书;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
山东省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
演出活动承诺书;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演出活动承诺书 | 无 |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在《山东省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中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 无 |
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住所证明;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对于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果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可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无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
不少于3名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
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证明; | 纸质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
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 | 纸质 原件1份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 | 无 | |
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 | 纸质 原件1份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 | 无 | |
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 | 纸质 原件1份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 | 无 | |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身份证明; | 纸质 原件1份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 | 无 | |
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明; | 纸质 原件1份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 | 无 | |
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 纸质 原件1份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提交 | 无 | |
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 纸质 原件1份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提交 | 无 | |
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 纸质 原件1份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提交 | 无 | |
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 纸质 原件1份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提交 | 无 | |
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 纸质 原件1份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提交 | 无 | |
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 纸质 原件1份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提交 | 无 |
- 办理流程